一份清晰明了、严谨可靠的调研报告,能够为后续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调研报告是记录个人调研情况最好的方式,下面是推荐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妇女工作调研报告5篇,感谢您的参阅。
妇女工作调研报告篇1
当前,xx区妇联把开展“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活动作为当好娘家人的的重要平台。深入基层妇联组织和农村妇女群众中开展实地调研,通过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了解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对新时期基层妇女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一、妇联组织开展的受妇女群众欢迎的活动
一是开展家庭美德创建活动,如开展 “学习型家庭”“平安家庭”、“五好文明家庭”等评选表彰活动,表彰的妇女先进典型,能在广大妇女中起到带头作用,使广大妇女在活动中直接受到教育。二是开展“双学双比”、“三下乡”等活动,密切联系妇女实际,能从根本上解决妇女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一部分妇女脱贫致富。三是开展结对帮困活动,使那些因生活遭遇不幸的单身贫困母亲、两癌妇女、孤儿改善了生活条件,这项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四是开展教育培训等活动,通过教育培训,可以增强广大妇女和妇女干部们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拓展她们的知识面,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五是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宣传和贯彻实施活动,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维权保障,使她们能够切实了解到哪些是应该享受的权利,如何依法保障自己的权利等。六是以“三八”、“六一”等节日为契机,开展的一系列特色活动很受欢迎。比如通过对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的妇女英模人物进行表彰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其榜样示范带动作用,达到了鼓舞人心激励上进的目的。七是组织开展妇女儿童体检活动,关爱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是提高工作学习和生活水平的基础,通过健康体检,对早期疾病及时发现和进行有效治疗,这对进一步树立妇女儿童的健康生活理念,提高其身体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妇女群众希望妇联组织为她们所做的实事
一是加大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力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解决好男女在升学、招工、就业、经济和政治待遇等方面的平等,特别是要解决好育龄妇女产假期间的经济补助问题,以消除性别歧视等问题。二是多提供适合妇女的致富信息、致富技术、致富项目和学习致富技术的机会,解决好技术培训、项目提供、资金扶持等问题。三是切实维护妇女权益,解决好妇女在婚姻家庭中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如家庭暴力问题。
三、当前基层妇联组织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个别村党委对妇女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妇联是“虚设”,各项妇女工作的开展在社会上可有可无,重视程度不高。二是部分妇女组织的妇女干部,都是身兼数职,工作压力较大;再则,由于活动经费不保证,造成只能维持生存,难以创新发展;三是村级妇代会主任不仅身兼数职,而且综合素质不高,在工作中疲于应负,缺乏新思路、新方法;四是基层妇女儿童维权难。当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因多种因素,某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如妇女受到家庭暴力等,往往因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保留证据不足或取证难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或根本就不能立案。五是农村妇女群众对一些“事不关己”的活动不够热心,对开展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她们受“男主外女主内”旧思想的影响,认为自己参不参与活动无所谓,参与活动的自信心不足。农村妇女整体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
妇女工作调研报告篇2
为了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妇女工作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提升乡镇妇女工作的针对性和服务的有效性,灌南县新安镇妇联深入农村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中开展实地调研,通过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了解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对新形势下基层妇女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当前妇女生存与发展的新情况
近几年来,妇联组织针对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妇女工作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目标和新要求。新安镇组织开展的群众性活动,由于贴近群众生活、倡扬了社会文明新风,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她们在物质文明及精神文明建设上的积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能力,改善了农村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体现了国家政策的优越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直接受益,受到广大妇女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平台。目前,更多的妇女希望走出自己的家门,妇女劳动力转移人数逐年增多。妇女群众渴望得到更实际的家庭致富项目,发展庭院经济积极性较高。其次,青年妇女纷纷外出打工,增加经济收入。留守在家的都是老年妇女和中年妇女。妇女群众渴望致富项目是一些家庭项目,渴望发展一些庭院经济,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对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
二、广大妇女群众生存与发展的新问题及新需求
目前,新安镇妇联开展各类活动至今,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妇女群众盼望妇联能够为她们争取到实实在在的政策和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有以下几项:
一是加大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力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解决好男女在升学、招工、就业、经济和政治待遇等方面的'平等,特别是要解决好育龄妇女产假期间的经济补助问题,以消除性别歧视等问题。
二是多提供适合妇女的致富信息、致富技术、致富项目和学习致富技术的机会,解决好技术培训、项目提供、资金扶持等问题。提供一些比如“送科技下乡”和解决好启动资金的扶持问题,让农村妇女把想干不敢干、不能干的事干成。
三是切实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需求,要解决好妇女在婚姻家庭中面临的诸如“家庭暴力”、婚姻财产继承等一些实际问题。
三、当前基层妇联组织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个别基层党委政府对妇女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妇联是“虚设”,各项妇女工作的开展在社会上可有可无,重视程度不高。
二是乡镇、村妇联组织的妇女干部,都是身兼数职,工作压力较大;再则,由于没有活动经费,造成只能维持生存,难以创新发展。
三是村、居级妇代会主任不仅身兼数职,而且综合素质不高,在工作中疲于应负,缺乏新思路、新方法。
四是基层妇女儿童维权难。当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因多种因素,某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如妇女受到家庭暴力,女性儿童受到性l侵害等,往往因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保留证据不足或取证难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或根本就不能立案。
五是农村妇女群众对一些“事不关己”的活动不够热心,对开展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她们受“男主外女主内”旧思想的影响,认为自己参不参与活动无所谓,参与活动的自信心不足。农村妇女整体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
四、解决当前妇女工作面临困难、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是抓宣传,大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妇女工作的氛围。要多宣传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多宣传各级妇联在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广大妇女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的成就。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妇女工作,配齐配强各级妇女组织的干部。各村要结合自身实际,可采取由村两委班子成员中的女性干部兼任妇联领导,但兼职不能太多,以保证妇女工作高质量、有实效地开展。要关心妇女干部的成长,对工作能力强,有潜力的各级妇女干部,要创造交流、提升的机会。应根据各级妇女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每年下拨一定数量的活动经费,以保证各项妇女工作和社会服务落到实处。
二是抓服务,积极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各级妇联组织既要选好定位,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服务基层、服务妇女群众的新路子,多做基层需要、妇联所能、妇女群众欢迎的工作;又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多为群众办实事,特别是要关注弱势群体。基层妇联组织要以城市社区、农村中最为集中、最为敏感的创业就业、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婚姻家庭、老龄人口、外来人口管理等问题作为基层妇女工作的切入口,首先要加强对妇女群众培训,帮助下岗女工转变观念,提高妇女就业、创业技能,实现再就业。特别是要为弱势群体的妇女排忧解难,要加强横向联系,多提供就业岗位,多帮助妇女弱势群体就业创业。其次要利用社会资源,多开展公益性女性疾病预防宣传。还要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适合不同层次女性参与的教育、文化、娱乐活动,满足基层妇女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三是抓维权,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代表和维护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妇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和首要任务。总结和推广基层谈心站、维权站经验,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帮助等服务,加大维权力度,增强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既要向妇女宣传法律常识,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又要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协调政法部门严肃处理,狠狠打击,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是抓培训,进一步加强妇联干部队伍的能力建设。目前,妇女工作任务繁重,要求妇联干部知识面广,工作能力强。因此,加强妇联干部的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已显得十分迫切。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基层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提高妇女干部综合素质活动。引导她们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增强做好妇女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同时,要鼓励和支持妇联干部积极参加各种理论培训和接受学历教育,提高妇联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利用各种机会,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培训,重点突出妇女工作业务、妇联岗位职能、妇女工作职业道德以及妇女工作管理、法律法规、电脑操作、农村实用技术等技能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妇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妇女工作调研报告篇3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 4件,2010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占信访总量 181 件(126件,2010年55件)的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
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
1、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2、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组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市妇联,市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去找法院起诉时,法院答复暂缓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侵害案。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有违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二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不妥善解决,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严惩渎职人员。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现象的发生,固然有历史、立法的原因,但“执法不严”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起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村民或社员代表会的决定、村规民约进行彻底清理,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妇女工作调研报告篇4
按照市妇联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云龙区妇联精心组织,全力发动,认真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全力营造“三八”妇女维权周的宣传氛围
按照市妇联的要求,高度重视“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专门召开协调会,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精心安排活动计划。整个活动以“法律进万家、和谐你我他”为主题,以深化妇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入手,共张贴宣传标语160条,悬挂宣传条幅66条,展出宣传展板、黑板报127块,向广大妇女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法律咨询服务1578人次,形成了浓厚的活动氛围和维权声势。
二、精心开展“一会、两庭、三进”系列活动
“一会”是区妇联与区检察院联合构建检察机关维护妇女权益联席会。为了进一步推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利益,打击侵害妇女犯罪案件,为妇女提供法律救助,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区检察院、区妇联共同从侵害妇女犯罪案件的处理、妇女犯罪案件的处理和妇女民事权益的保障三个方面构建检察机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机制。取保候审犯罪妇女曹某是该机制的第一个受益人。
“两庭”指云龙区妇女维权合议庭和巾帼合议庭。2月28日,云龙区妇女维权合议庭、巾帼合议庭揭牌仪式在云龙区法院举行。市妇联副主席张俭,区法院院长郝丽英分别为妇女维权合议庭、巾帼合议庭揭牌。“两庭”的成立旨在将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妇联的调解工作更加紧密地结合,更大地发挥“婚姻家庭纠纷诉调对接”这一工作机制的作用,使妇联系统婚姻家庭案件特邀调解员和妇联人民陪审员更多地参与各类案件的调解和审理,更好地为广大妇女群众提供多层面的法律帮助。全区各街道、社区妇联主席,各妇委会主任,区法院部分法官,部分人民陪审员共计一百余人参加了活动。
“三进”之一“法官进社区”。区妇联联合区法院在民富园社区举办了纪念“三八”妇女节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免费提供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咨询,现场还展出了10余幅制作精美的法制宣传展板,共解答法律咨询200余人次,派发法律宣传资料300余份。同时区法院的法官还和社区居民面对面开展座谈会,就广大社区居民关注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座谈,深受广大社区居民的欢迎。“三进”之二“律师进社区”。3月5日上午,云龙区妇联、子房街道妇联联合辖区义行律师事务所在子房街道圆梦社区广场举办现场法律咨询活动。社区居民向法律工作人员咨询劳务纠纷、小区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了解问题的解决办法。同时,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还向居民们发放法律知识宣传单页,让居民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三进”之三“培训进企业”。根据市妇联相关会议精神和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我区妇女工作实际,区妇联在龙泰美悦商务酒店建立云龙区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云龙区妇女创业就业培训基地,旨在对有创业意向的姐妹们开展就业形势、创业技巧、就业政策、维护权益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她们的创业能力,推动全民创业开展。
三、全面掀起基层维权特色活动热潮
健康身体先行。土山寺社区召开了庆“三八”女性健康知识讲座,特邀有关妇科专家,为其辖区近200名妇女举办女性健康知识讲座,讲解女性易发的乳腺、宫颈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知识,为辖区妇女送上了一份“节日大餐”
大龙湖街道巾帼计生服务人员开展了“春风服务迎三八,关爱健康送进家”活动,把上门服务作为节日礼物送给育龄妇女姐妹们。
各街道社区妇联、妇委会联合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街头、闹市、集会等人流密集区开展关爱妇女健康活动,为适龄妇女提供健康咨询、健康体检、现场急救教学等活动。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580余份,健康处方360余份、开展健康体检260余人次,提供健康咨询260余人次,免费测量血糖360余人次、测量血压360余人次。
快乐心情至上。骆驼山街道金骆驼社区组织辖区全体妇女到竹林寺开展“庆三八登山”活动。从十七八岁的女孩到七八十岁的老人,一时间竹林寺山顶人声鼎沸,热闹非凡,大家有说有笑,给本是寒冷的初春季节增添了无限的温暖。活动后,每人还领到了社区准备的礼品。
黄山街道科苑社区开展“庆妇女节,采摘草莓”活动。社区组织了辖区五十多名女同胞来到贾汪耿集草莓生态园采摘草莓,体验农家乐。在欢声笑语中,大家忘记了生活的烦恼,淡化了工作的压力,感受节日带来的快乐。
子房街道利群社区举行庆“三八”联欢活动,邀请徐师大心理学专业的吴师等同学来到社区,为社区的妇女同志开展心理咨询、妇女维权、邻里纠纷调解等服务,得到社区妇女同志的欢迎。社区还开展了套圈等游戏活动。
骆驼山街道民富园社区举办“庆三八,社区巧手编制大赛”,20余名巧手妇女报名参赛,部分获奖编制品将送给辖区里的贫困孩子。
房子街道铁花社区举办第二届烙馍比赛,看谁的烙馍又大又圆又薄,看谁在最短时间内烙的最多。最终一位大妈10分钟烙了22个烙馍获胜。活动大大加深了邻里之间的感情,促进了社区和谐。
黄山街道妇联在综治、司法部门的配合下,开展了法律进社区文艺汇演活动,通过相声、小品的形式宣传法律法规,现实说法,根据个例,让女性同胞们懂得怎样用法律保护自己,获得公平的权利。
大郭庄街道妇联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了“巾帼展英姿,须眉竞风彩”庆“三八”联谊辩论赛。正反双方针对“男人、女人谁更需要关怀”这一论点展开辩论,现场气氛活泼热烈,辩论双方发言严谨精彩,不时博得现场观众阵阵掌声。最终,持正方观点“女人比男人更需要关怀”的女职工队略胜一筹,取得辩论赛胜利。
温暖关爱不忘。区妇联深入辖区60户困难家庭进行了走访慰问,为她们发放了慰问品和慰问金,并全面了解妇女姐妹的所需、所想,把基层妇女群众的呼声反映上来,帮助确实有困难的解决实际困难,同时鼓励她们乐观面对生活中的困难,乐观生活。
彭城街道妇联在辖区14个社区开展关爱辖区贫困妇女活动。通过社区女书记与贫困妇女一对一帮扶,送上关爱;通过社区女党员与辖区妇女一对一结伴,送上党和政府关怀妇女的各项政策。
大龙湖街道妇联、潘塘街道妇联分别与街道卫生院联合为辖区贫困女性进行健康检查和健康知识咨询、指导服务,送去街道妇联的关爱。
区城管局各支部在妇委会的组织下对工作在公厕、中转站、道路保洁一线的环卫女职工进行了走访慰问,送去党和政府的节日问侯。
妇女工作调研报告篇5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从2013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一、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
**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00年以后制订的占%,其中2010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2年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有的还细化为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女婴等条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调查中,%的人觉得现有的《村规民约》执行得挺好。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
民约还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发挥了规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邻里和睦、推进移风易俗、加快科技生产、解决农村一般性纠纷等积极作用。调研中,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村干部表示随着年轻一代村民学历和文化素质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够看懂并较好的执行村规民约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显
减少了、崇尚科学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规民约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了村民的行为,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念。村规民约中倡导的行为逐渐成为村民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中禁止的事项成为村民逐渐摒弃的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委会都非常重视利用村规民约解决家庭问题。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义严重,且对其有暴力倾向,村规民约制定后,通过对其进行宣传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识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为村规民约中有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二、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100%的村干部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没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的人认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样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平等。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
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从调查结果综合来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平等局限在见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和文件资料上都没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内容,实践却并非完全如此。
1.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薄弱
从各村制订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相对单薄,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方面,相当一部分村没有在村规民约里对妇女权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19个村,其中15个村的村规民约对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还有一个村村规民约内容共18条,在第六条提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另有6村无任何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内容。禹会区有行政村63个,制订村规民
约的有50个村。其中23个村的村规民约都在第七条提到“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个村提到“男女平等”,4个村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1个村除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外,还对外嫁女户口管理做出规定。17个村的村规民约在6-10条左右,无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很少有体现妇女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
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缺失内容恰恰是农村妇女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
在结婚后户口迁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迁出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调查中70%村都实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须将户口迁到本村才能获得本村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村不考虑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将被收回;%的村实行没有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不享受本村拆迁补偿款分配。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村都不用预留机动地给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娘家所在村集体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娘家人继续耕种。同样,农村妇女一旦离婚便将户口迁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
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为村机动地,或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体便会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收回离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子女,一方面导致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分配权等无法实现。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往往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及相应其他权益,是土地权益最容
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这部分内容在村规民约中很少提及到,这说明文字公示的村规民约没有明显违背男女平等精神,但违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损害妇女基本权益的村规民约不一定有文字记录,却在实践中长期沿袭执行。
3.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易被忽视
尽管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农村地区却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同时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对男扎存在误解,认为男扎对男人身体伤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无法做重活;如果采取结扎的措施来避孕节育,无论男女身体一定会受影响,首先应作牺牲的是女人,避孕节育首先应该是“女人们的事”,导致许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采取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严重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调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体原因不宜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而被动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发现
有主动男扎现象,其实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简单,对于身体的影响较小,以后要想再生,复通机率比女的大。
4.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隐患多
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逐渐壮大,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首先出于农村实际生活的需要,在农业生产的种、收、管理等环节中产生的繁重的体力劳动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况下都需要她们自己来承担。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骗色劫财以后也不敢伸张,部分妇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况下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思想沟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远。尤其对于年轻妇女来说,性压抑已经成了她们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们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样面临两地分居带来的一系列情感问
题,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妇女在遭受婚姻危机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适当的处理,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因
1.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够
调查中从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多村内容完全相同,脱离本村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市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村民利益冲突少,部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漠不关心。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长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关注村规民约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会制定,无论是全体村民参与制定,或是全体村民代表参与制定,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制定,还是村委会制定后征求村民意见后通过的,调查显示村规民约的制订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会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经验,在上级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
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20个村,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与格式雷同,其中19个村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禹会区辖区有行政村共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32个村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层干群观念滞后,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统计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村干部高中以下学历占85%。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学历低,法律知识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遇事,喜欢用传统习惯的方法解决问题,很少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合
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农村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采取的宣传手段单一,没有有效利用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
策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男女平等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但是没有入脑入心。无论是真正由村民决议的还是由领导包办的“村规民约”中的传统文化糟粕往往挥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封建思想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影响,并成为利用村规民约损害弱势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导致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积极争取,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男女平等权利。
3.农村妇女参政议政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参政议政意识差,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意识不
强。**市目前现任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比例偏低,只有%。女性参政的比例低,参政意识弱,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保证不了农村妇女在农村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弱势妇女的权益更难以得到维护。相对于其他村民,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处于弱势,村里的男性和媳妇是一个更大的利益集团,如果要给弱势妇女群体分配土地权益,就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既得利益,于是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村规民约时,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势妇女代表更低。由于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局限性,村规民约往往反映的不是全体村民,而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的呼声难以得到反映,导致弱势妇女不能平等享受权利。
4.相关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保护,各类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妇女权益
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而《农村土地
承包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
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些规定,对结婚、离婚和丧偶的女性而言,无疑具有保障意义。从调查的情况看,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还比较笼统,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实施。当女性婚姻状态发生变化时,原居住地的发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获得承包地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应有承包地为由拒绝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无法承包土地。
5.对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从收集上来的村规民约看,除了少数几个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外,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没有明确违约责任。遇到村民不执行或违反“村规民约”时,村级组织用教育、规劝和道德谴责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没有手段,对村民作用有限。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村民会议的表决原则是“多数决”原则。调查中%的村取消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群体有关权益的决定,是通过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驱使和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少数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镇人民政府备案。这本身就是一个监督机制,而实际中,有些村目前还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乡镇干部对村规民约制定实施情况还不完全掌握,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有些村对村规民约的宣传不到位,村规民约只不过是应付??
查或做给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了解其内容,根本就没有发挥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当女性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由于农村女性不善于甚至不习惯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加之女性对男性主导地位的习惯和认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与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成为习惯。
三、对开展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建议
加大宣传和
培训力度,增强男女平等意识
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力度,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增加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的培训,有效提高
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使之一方面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增强性别意识,能自觉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组织基层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知法、懂法、带头用法。各级乡镇政府应充分认识村规民约在村民实现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克服过分强调村民自治的偏见,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宣传、文化、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报纸、广播、墙报、“送法进村”、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在各基层组织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规民约》和其他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把高层意识逐步
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和依法建章立约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共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氛围。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妇女在农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能懂得向有关组织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媒体手段来维权,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从而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在美好建设系列培训中增加男女平等、妇女发展等相关内容,使男女平等成为村民的自觉观念,使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成为农村新时尚。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与加强农民社会
公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融入农村日常生活。通过定期宣传、创建评比等系列活动和措施,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使村民信守村规民约,实现村民自主共建。
提高妇女在村务管理中的参政水平
当前村级事务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各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给予妇女更多的经济、政治、社会参与机会。**市《2011-2020妇女发展纲要》中,明确要求到2015年,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达到7%比例,以增强女性在决策层的话语权。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代表大会
女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组成人员的1/3以上,增强维护妇女权益的可操作性。在村务管理和决策中,要采取有利于促
进女性参政的性别保障措施和民主竞争机制,保证妇女在村务重大事项管理中的参与决策权,特别是与弱势妇女切身权益相关的土地承包权调整与分配等事项,一定要有足够数量的弱势妇女参与方案的讨论和决策,让妇女有充分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
建立并完善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
为了增强该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使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法律具体化。各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青年、“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详细规
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或婚姻状况改变后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利以及不同情况下享有权利的原则。对男到女方落户和女到男家落户的,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如果户籍尚未迁移的,应动员其将户籍关系迁入现居住地。对妇女出嫁后与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而户籍又未迁的,应保留其承包地。其所生子女随父母申报登记农业户口的,应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对于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所领养子女,户籍关系未迁移出的,应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离婚或丧偶妇女返回娘家或再婚,均户随人走,应享受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于纯女户或独生女户,有男方到女方落户,赡养父母的,应给予土地承包权。法律政策要正视性别差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
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尽快确立出台“出嫁女”、丧偶妇女、“农嫁非”、离婚妇女等在原村组织的村民资格,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要充分发扬民主,从实际出发。村规民约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才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反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调动村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民约”。建议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一般应该经过五个步骤。第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问
题,通过调查研
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确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规民约。第二,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意见,拟定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再发给村民征求意见。第三,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在审议讨论过程中,要根据村民的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然后交付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对一些分歧比较大的问题,可以暂不规定,待成熟之后再补充完善。第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通过后,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可以印发各家各户;也可以张贴公布。第五,按照规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接受监督。
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
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土地权益处置的决定进行彻底清理,对未付诸文字部分的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针对“村规民约”实施中部分弱势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由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维护农村土地妇女权益的专项检查,废除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隐形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增加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和内容,落实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各项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针对“村规民约”执行难的问题,除在“村规民约”中明确提出违约责任,如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责任通报、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集体
~ 26 ~
经济收益分配和优惠待遇等外,还要建立和完善执行的组织协调机制,在村委会的领导下由村民代表组成执行机构,对违约责任人执行违约处罚,并张榜公布,以强化“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 27 ~
会计实习心得体会最新模板相关文章:
★ 妇女先进事迹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