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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立申请书模板6篇

撰写申请书前,申请者应该对所申请的事项进行充分了解和准备,申请书可以为个人提供发展和学习的机会,推荐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执行立申请书模板6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执行立申请书模板6篇

执行立申请书篇1

申请人:兰x法,男,1961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11栋401室。

被申请人:兰x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99号。

请求事项: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20xx年9月24日受兰x辉委托经营其向龙海市x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亩土地,约定期限是20xx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xx年9月24日。

2、兰x辉申请将其承包的100亩退还村委会的申请报告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为兰x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到庭作证该申请报告系其所呈请,所以该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因此,在申请人合法有效的经营期限内,x村委会将该100亩土地重新发包给兰x勇的合同无效。

3、本案执行后,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的损失难以索赔。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为经营管理确有投资,

执行立申请书篇2

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所欠债务壹拾柒万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叁角伍分,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

法院打官司,胜诉是容易的,执行是艰难的。眼看着到嘴的鸭肉无法入口,实在是令人煎熬。因此找法网特意为您奉上一技,以便不时之需。我们都知道,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执行的第一步,那么下面我们便来看看强制执行申请书如何书写吧。

20xx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xxx申请人借款163711。96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月22日至20xx年1月22日。合同生效后,被申请人xxx迄今仅偿还借款7期,逾期53期。20xx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xxx担保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xxx向申请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申请人xxx违约后,被申请人xxx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由xxx公证处公证员xxx予以公证,赋予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第207条第2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被申请人xxx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3711。96元,利息6268。25元,罚息20xx。14元,合计171997。35元。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四月日

执行立申请书篇3

异议人:xx,女,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大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在申请执行人梁xx与被执行人xx区xx实业发展公司,就(x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xx市xx区xx街xx大道x号x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xx区南沙街xx大道xx号xx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xx与被执行人xx区xx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xx年x月x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xx区xx大道xxx号xxx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xx年x月x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日期:

执行立申请书篇4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一、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已生效的 __ 兰法民初字第 __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1、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 334806 元;

2、被申请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的执行费用 2621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因拖欠工程款案件,业经贵院 审结并产生了 兰法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确定:被申请人 于 判决生效后 10 内给付申请人 工程款 563553 元;给付利息损失 6608 元,案 件受理费 10645 元,三项合计 580806 元。判决于 20____ 年 10 月 25 日送达双方 当事人,同年 11 月 10 日生效。在判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义务。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截止 20____ 年 11 月共执行回来 24。6 万元,因被申请人无 能力支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被申请人有支付能力时恢复执行。近日,被 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在申请执行 工厂履行给付 900 余万元义务案件, 且近期 工厂给付 __390 万元。这样被申请人就有履行能力了。为此,申请人依据《民 事诉讼法》第 234 条、第 232 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

此 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立申请书篇5

申请人______,女,生于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街桂花大厦3单元8楼2号。

被申请: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____市______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被申请人蒋某某,女生于1970年7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做出了(20_____)川19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强制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______,年11月14日按年利率24%算至付清之日止)。

2、支付保全费1320元、立案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共计6220元。

3、被申请人未按期给付,按按照民诉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20万元及利息、保全费1320元二项的延迟履行的利息。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以在恩阳开办工厂缺乏资金为由,在申请人处借款20万元,约定了资金利息。借款交付后,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后被申请人等避而不见,一直推诿。无奈,申请人只有向贵院起诉,起诉后经贵院审理,做出了(20_____)川1903民初______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仍然不履行给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尊严,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网上追逃,同时,申请人已经向贵院提出申请,做出了财产保全措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尽快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申请人:

日期:

执行立申请书篇6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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